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887、14194、14235、14823、1522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016、18989、21036、22329、2293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57、1358、1360、1361、1362號、111年度偵字第18222、24492、27015、28138、30183、31573、33230、33442號、102年度偵字第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進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進安雖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提領或轉匯取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流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前某日,在高雄市苓雅區85大樓前,將其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銀帳戶,與元大、中信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交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告知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羅金祥 等30人,致羅金祥等30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羅金祥等30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許進安固坦承本案帳戶均為其所開立使用,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辦貸款而交付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使用,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
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向羅金祥等30人佯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一卷第25至27頁、偵七卷第15至1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金祥等30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1至18頁、警二卷第33至46頁、警八卷第51至59頁),及羅金祥等30人分別提供之對話內容、匯款資料(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所示)等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
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尚無從僅因收取帳戶者曾空口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自己所交付之帳戶,必不致遭作為不法詐欺取財、洗錢使用;且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犯罪、洗錢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取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復審諸被告於行為時業已為成年人,且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在臉書上看到天門網站廣告,說可以幫忙做金流,讓貸款比較好過,我不知道對方的聯絡電話、全名或公司名稱等語(見偵一卷第26至27頁、偵七卷第15至16頁)相互以觀,可見被告在無任何特別信賴關係存在,單純係為貸款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本案帳戶。足認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時,主觀上應可預見該帳戶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之用,且他人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予以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本案帳戶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藉以掩飾不法犯行並確保犯罪所得,顯不違反被告本意,自堪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其帳戶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被告所辯上情,委不足採。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逕與向本案告訴人羅金祥等30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本案告訴人羅金祥等30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2條第2款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羅金祥等30人,侵害渠等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6至30所示),所指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非是;復審酌被告僅坦承客觀行為,其所交付帳戶數量為3個,羅金祥等30人受騙匯入本案帳戶金額非微,且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羅金祥等30人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告訴人羅金祥等30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交付之本案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
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檢察官姚崇略、鄧友婷、陳建州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名稱及出處偵查案號1告訴人羅金祥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WeChat暱稱「 陳瑩帆 」、LINE暱稱「帆」及「Forex客服」與羅金祥結識,佯稱可至「國際黃金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羅金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5日12時53分許(誤載為52分,應予更正)⑵111年1月26日12時46分許⑴3萬元⑵1萬8,000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至5、28至29、36至49頁)111年度偵字第14235號2告訴人 王建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以交友軟體cheers暱稱「 葉靖雯 」及LINEID「simonwang0127」與王建諺結識,佯稱可至投資網站「達爾文資本」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建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6日11時55分許(誤載為20分,應予更正)40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取款憑條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5至7、50、56至64頁)111年度偵字第13887號3被害人 張雅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日以聊天軟體「全民party」暱稱「 林陽 」及LINE暱稱「MetaTrader5」與張雅閔結識,佯稱可至「MetaTrader5」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雅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11時32分許⑵111年1月26日11時33分許⑴4萬元⑵13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3至9、43至45、55至89頁)111年度偵字第15226號4告訴人 呂金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以LINE暱稱「 小羊 」與呂金蓮結識,佯稱可至投資網站「ICEJP」投資獲利云云,致呂金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6日11時58分許(誤載為12時許,應予更正)17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存入憑條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至3、51至53頁)111年度偵字第14194號5告訴人 林祐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以LINE暱稱「小懶貓」、「在線客服」與林祐承結識,佯稱可至「耀才金融」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祐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22時29分許⑵111年1月26日22時30分許⑴3萬元⑵3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五卷第13至17、43至58頁)111年度偵字第14823號6被害人 許智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及LINE暱稱「 陳臆純 」、「在線客服」與許智勝結識,佯稱可至「樂天外匯」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智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5日10時20分許30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六卷第1至5、47至51、54、58至116頁)111年度偵字第26016號7告訴人 呂志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18時許,以交友軟體SKOUT暱稱「 陳藝娜 」及LINE暱稱「在線客服」與呂志洋結識,佯稱可提供投資方案獲利云云,致呂志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6日21時48分許5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六卷第24至25、30頁)8告訴人 林宏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以LINE暱稱「 林微微 」與林宏緯結識,佯稱可至「kxym361.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宏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1時44分許5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七卷第1至7頁)111年度偵字第15906號9告訴人 林坤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以LINE暱稱「 陳莉美 」與林坤騰結識,佯稱可至「MetaTrader5」應用程式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林坤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0時29分許45萬1,782元高銀帳戶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八卷第5至7、13、27至43頁)111年度偵字第18645號10告訴人 湯振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以LINE暱稱「瑩瑩」與湯振宏結識,並佯稱可至「亨達金融」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湯振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4日9時35分許⑵111年1月24日9時38分許⑶111年1月24日11時39分許⑷111年1月24日14時32分許⑸111年1月24日14時41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⑶5萬元⑷10萬元⑸5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九卷第33至48頁)111年度偵字第19402號11告訴人 饒燕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LINE暱稱「樂在其中」與饒燕琴結識,佯稱可至「FX」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饒燕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12時13分許⑵111年1月26日12時18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對帳單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卷第9至13、31、39至72頁)111年度偵字第19913號12告訴人 施睿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以LINE暱稱「FAIRY」、「在線客服」與施睿綺結識,佯稱可投資樂天外匯云云,致施睿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21時00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1至3、21、24至31頁)111年度偵字第20546號13告訴人 呂詩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以網路交友與呂詩婷結識,並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呂詩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0時30分許50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交易擷圖(偵十二卷第35至39、57、65頁)111年度偵字第21036號14告訴人 邱弈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以暱稱「助理- 旭堯 」與邱弈樺結識,並佯稱可以投資期貨云云,致邱弈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0時13分許140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三卷第15至17、24頁)111年度偵字第22329號15告訴人 吳奕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以交友軟體OMI暱稱「小懶貓」與吳奕賢結識,佯稱可至「耀才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 吳弈賢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10時41分許⑵111年1月26日12時43分許⑴5萬元⑵1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十四卷㈠第135至140頁、警十四卷㈡第338頁)111年度偵字第22937號16告訴人 許章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以LINE暱稱「leena」與許章森結識,佯稱可協助投資外匯云云,致許章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0時42分許65萬3,000元高銀帳戶偵訊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偵十五卷第9至19、33、49至51頁)111年度偵字第18989號17告訴人 陳柏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以LINE暱稱「COCO」與陳柏齊結識,佯稱可於「佰洲國際交易所」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柏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4日11時57分許(誤載為58分,應予更正)⑵111年1月24日12時4分許⑴3萬元⑵2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六卷第3至9、14至29頁)111年度偵字第18222號18告訴人 曾天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LINE暱稱「美琪」與曾天佑結識,佯稱可於「佰樂國際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天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11時23分許⑵111年1月24日13時35分許⑴10萬元⑵5萬元⑴元大帳戶⑵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七卷第1至2、44至57頁)111年度偵字第24492號19告訴人 黃彥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以LINE暱稱「 陳樂雲 」、「在線客服」與黃彥航結識,佯稱可至「耀才金融」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黃彥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20時52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七卷第3至5、63至79頁)20告訴人 劉定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以LINE暱稱「 吳惠陽 」與劉定宏結識,佯稱可於「鵬興國際投資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劉定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5日11時28分許⑵111年1月26日11時21分許⑴10萬元⑵20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十七卷第6至7、88至89頁)21告訴人 彭柄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以暱稱LINE「Rain」與彭柄元結識,佯稱可透過「SK購物網站」買賣貨物獲利云云,致彭柄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3時12分許5,680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七卷第8至10、95、97至170頁)22告訴人 張牟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2日以LINE暱稱「 菲琳 」與張牟庭結識,佯稱可透過「尚庫購物平台」買賣貨物獲利云云,致張牟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5日10時39分許1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十七卷第11至13、174至177頁)23告訴人 詹沁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以LINE暱稱「芯」與詹沁雁結識,佯稱可於「ICEJ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詹沁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4日13時2分許⑵111年1月24日13時4分許⑴10萬元⑵10萬元高銀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七卷第14至15、182至185頁)24告訴人 林子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LINE暱稱「在線客服1」與林子宸結識,佯稱可於「環球購奢侈品購物商城」買賣貨物獲利云云,致林子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5日17時7分許⑵111年1月25日17時8分許⑶111年1月26日11時18分許⑷111年1月26日11時19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⑶5萬元⑷1萬5,000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八卷第1至3、6至19頁)111年度偵字第27015號25告訴人 李宗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交友軟體PAIRS、LINE暱稱「寶貝樂( 簡樂雲 )」、「線上客服」與李宗翰結識,佯稱可至「耀才金融」、「樂天外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宗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15時32分許⑵111年1月26日15時40分許⑴2萬元⑵3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九卷第3至5、29至63頁)111年度偵字第28138號26告訴人 陳發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Facebook、LINE暱稱「 劉欣欣 」與陳發俊結識,佯稱可至「MEXC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發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9時34分許(誤載為20分,應予更正)20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匯款憑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十卷第11至17、45、53至61頁)111年度偵字第30183號27告訴人 許珮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以Facebook、LINE暱稱「 汪君昊 」與許珮珊結識,佯稱可至「EXMPXC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許珮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⑴111年1月26日9時23分許⑵111年1月26日9時25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十一卷第50至51、70頁)111年度偵字第31573號28告訴人 鍾俊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以Facebook暱稱「 王子雯 」與鍾俊輝結識,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美金買賣獲利云云,致鍾俊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5日19時14分許(誤載為7分,應予更正)3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十二卷第1至2、12、14至19頁)111年度偵字第33230號29告訴人 洪誠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6日前某日以Facebook暱稱「 林曼 」與洪誠易結識,佯稱可投資網路商店,並需匯款給廠商云云,致洪誠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6日12時43分許2萬元元大帳戶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十三卷第1至2、15至16、19頁)111年度偵字第33442號30告訴人 葉敬頎 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11年1月4日,自稱為「鵬興國際」之客服人員向葉敬頎佯稱:可在「鵬興國際」虛擬貨幣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葉敬頎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1年1月24日13時1分許2萬元中信帳戶警詢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照片、「鵬興國際」虛擬貨幣網站截圖(偵十六卷第43至53、99頁)112年度偵字第305號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簡稱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61號金簡卷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87號偵一卷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10233416號警一卷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27862號警二卷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136571802號警三卷6花蓮縣○○○○○○里○○○○○○○0000000000號警四卷7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028374號警五卷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14395367號警六卷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16號偵六卷10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110002747C號警七卷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57號偵七卷1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0481205號警八卷1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402號偵九卷14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110009926號警十卷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10297097號警十一卷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036號偵十二卷17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110016103號警十三卷1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溪警分刑字第1110007103號警十四卷1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966號偵十五卷2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170520622號警十六卷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927900號警十七卷2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嘉朴警偵字第1110017959號警十八卷2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34651號警十九卷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10049078號警二十卷2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100030584號警二十一卷2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2759503號警二十二卷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2620600號警二十三卷2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號偵十六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