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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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86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正元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正元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朱正元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