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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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繼銘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繼銘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繼銘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為證,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101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今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29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廖建傑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