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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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基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賴伯勳 上列上訴人與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因101年度訴字第15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房屋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7,389元;土地部分則為2,55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占用土地面積),合計為69,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