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志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志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倪志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至9、13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表:受刑人倪志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凌晨5│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1日│││時2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38號│第4210號│第42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2│107年度簡字第384│107年度簡字第38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2│107年度簡字第384│107年度簡字第384││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6924號(編號1至│7923號(編號1至│7923號(編號1至│││1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徒刑5年)│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6月12日│107年3月13日│106年6月5日、│││││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緝│││第291號│第1683號│字第17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事實審││453號│1482號│1135號││├────┼────────┼────────┼────────┤││判決│107年8月9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判決││453號│1482號│1135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4480號(編號1至│15252號(編號1至│15196號(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徒刑5年)│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6日│106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緝│││第2470號│第1772號│字第65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926││事實審││1308號│1604號│號││├────┼────────┼────────┼────────┤││判決│107年10月19日│107年7月26日│107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926││判決││1308號│1604號│號││├────┼────────┼────────┼────────┤││判決│107年11月19日│107年7月26日│107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8313號(編號1至│17784號(編號1至│764號(編號1至12│││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5年)│徒刑5年)│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7年1月27日│107年4月1日│107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4427號等│14427號等│14427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944號│1944號│1944號││├────┼────────┼────────┼────────┤││判決│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1944號│1944號│1944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5647號(編號1至│5647號(編號1至│5647號(編號1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徒刑5年)│徒刑5年)│└────────┴────────┴────────┴────────┘┌────────┬────────┬────────┬────────┐│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8日15時│││││5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9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31││││事實審││號││││├────┼────────┼────────┼────────┤││判決│108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31││││判決││號││││├────┼────────┼────────┼────────┤││判決│108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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