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77號債權人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邱國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