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號被告 盧玉蘭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玉蘭自民國壹佰年肆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盧玉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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