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王嘉祥
彭宣瑋 廖秀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王嘉祥與廖秀粧間就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號2樓,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2年8月26日所為之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塗銷,另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二)被告彭宣瑋與廖秀粧就系爭建物於93年10月19日所發生贈與合意之債權行為及同年11月9日因贈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近1年內鄰近系爭建物之房地交易價格,計算本件起訴時系爭建物及其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1,766,524元【計算式:面積105.7平方公尺×0.3025(每平方公尺為0.3025坪)×每坪交易單價368,000元=11,766,524元】,扣除土地價值4,998,7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9,000元×權利範圍1/4=4,998,750元),是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為6,767,774元(計算式:11,766,524元-4,998,750元=6,767,774元),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僅為176,176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為證,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176,1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