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序號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序號0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犯罪事實欄第二項第十一行、倒數第十一行、倒數第七行、理由欄第一項倒數第五行、第三項第三行內關於「序號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係「序號000000000000000」之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