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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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工程損失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91號原告士特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永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損失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永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芯公司)提起請求工程損失賠償之訴,惟被告永芯公司之主要營業所設於台北市○○路○○○號6F,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