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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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53號聲請人 謝邦俊 相對人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0年12月28日以北市教四字第71404號函設立 許登記 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4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6冊、第7頁第163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預算及決算等章程規定與衛生福利部之業務規範有所差異,有調整之必要,經相對人於105年5月27日以第9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19、20條並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暨組織章程、相對人105年5月27日以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計3條,並詳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