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林秀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3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