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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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21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瑞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瑞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3月7日13時10分許,以口罩遮住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騎乘該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仁化加油站內,趁員工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被害人 陳瑋婷 、 林鈺琳 所管理、持有而置放在收銀檯內抽屜印有「仁化」字樣之腰包1只(內有新臺幣【下同】1300元現金),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逸,旋為加油站員工發覺,立即騎乘機車在後追逐,被告途經大里區仁化路中興路1段與仁化路口時,為值勤之警員 鐘國鴻 發現後追捕未果(妨害公務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通報警網,於1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當場扣得上開腰包1只及現金1300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05年9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