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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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南紡股票3497股,經本院委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拍賣,拍賣所得新台幣(下同)51,904元扣除交易稅155元、手續費83元及匯費30元後為51,636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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