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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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吉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啟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
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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