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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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755號

112年度板全字第7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假扣押,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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