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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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昭民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昭民為員警於其車上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認各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為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本院審核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如附表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鑑驗報告(重量、成分均應以各該鑑驗報告為準)等有關文件後,認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均應連同依現行技術無法將所沾染微量毒品澈底析離之外包裝,予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成分及重量│備註│├──┼───────────────┼──────────┤│1│粉末1包(淨重0.09公克,驗餘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重0.08公克)、粉塊16包(合計之│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淨重13.76公克、驗餘淨重13.75│第6225卷第64頁)│││公克,純質淨重共6.77公克),經││││鑑驗均含海洛因成分││├──┼───────────────┼──────────┤│2│結晶顆粒1包(含袋毛重0.76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取用0.0021公克鑑驗),經鑑驗│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卷第72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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