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楊雅雯 相對人億祈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鈕玉琪
施秀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八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券新臺幣12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例之意旨,應係指受擔保利益人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查本件相對人億祈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5月18日經桃園市政府府經登字第106908496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列鈕玉琪、施秀菁為本件相對人億祈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登錄債券新臺幣1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調卷執行並分配,且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及本院民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復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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