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惠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北市○○區○○街○○巷○○號「
天母蘭桂坊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於民國95年12月1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該大樓1樓大廳內,因大樓管理問題與告訴人即該大樓住戶乙○○發生爭執,告訴人因不願與被告繼續討論,遂轉身前往地下室倒垃圾。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大樓1樓大廳之內,公然以「幹你娘!」「幹你娘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10月3日審理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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