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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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培甄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