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70號聲請人緯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睿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5年8月28日│55,125元│AK0000000││││司 聶永安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