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感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4年度感裁字第27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
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最近
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治安法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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