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8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德耀 即陳德耀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麗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