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8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德耀 即陳德耀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