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素君 即江?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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