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許延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2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延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7日止累計58,286元正未給付,其中53,879元為消費款;3,207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879元許延平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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