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135元,及其中新臺幣26,78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746元,及其中新臺幣300,254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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