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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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素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702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