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5及7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4及6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1、2、5及7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5及7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3、4及6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6月,刑後││(保安處分、褫奪│││強制工作3年││公權)││││├─────────┼────────────┼────────────┼────────────┤│犯罪日期│自94年2月間某日起│94年4月13日凌晨2時30分│94年1月20起至││年月日│至94年4月12日止│許回溯96小時之某時點│94年10月底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2629││年度及案號│第515、590、704號│第515、590、704號│號、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810、1005、1031、1150、│││││2368、1080、1752、2550、│││││2652、2815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10、118號、94年度│││││偵緝字第180、94年度偵字│││││第3349、3350、3203、3616│││││、3834、4059、4105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34號、95│││││年度偵字第90、1614、1618│││││、1619、1620、162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94年度易字第2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0.16│94.10.16│95.04.2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94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確定││││││日期│94.12.08│94.12.08│95.06.2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不予減刑│├─────────┼────────────┼────────────┼────────────┤│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3月底某日起│94年10月12日│94年9月6日││年月日│至94年4月11日止│16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141號│第3834、4059、4015號│第3834、4059、401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553號│94年度訴字第790號│94年度訴字第7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1.30│95.04.25│95.04.25│├───┼─────┼────────────┼────────────┼────────────┤││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553號│94年度訴字第790號│94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確定││││││日期│94.12.22│95.06.26│95.06.2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10月27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06號│││├───┬─────┼────────────┼────────────┼────────────┤││法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2.24│││├───┼─────┼────────────┼────────────┼────────────┤││法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確定││││││日期│95.03.1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