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人乙○○
甲○○
樓之3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棟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胡景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趙玲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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