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庚○○
壬○○○○○○辛○○丁○○甲○○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戊○○
乙○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