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423號債權人外交部法定代理人吳釗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許建賢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雲林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