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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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69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佩真代理人陳詩宜債務人德華小吃店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林玉真債務人鍾博帆債務人陳冠霖即陳又瑋即陳登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郵存等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及汐止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