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十七萬八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