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520號聲請人 吳函琳 關係人 蔡英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文燦 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 謝英鑾 」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蔡英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