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浩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光浩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謝鎮州 發支付命令
,惟謝鎮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
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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