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向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授信保證書,約定被告對案外人北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北運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墊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在本金五千萬元內,均願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而案外人北運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向原告借款一千三百八十萬元,迄今均未清償,故 爰依 連帶保證契約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曾約定關於本件債務,雙方合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款附卷可查。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