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818號債權人阮 昱森 債務人 陳冠賢 債務人 陳萱樺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凱庭 債務人 林陳秀月 債務人 陳秀娥 債務人 陳秀雀 債務人 陳建州 債務人 陳智祥 債務人 陳桂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少鐘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