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269號債權人 李權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國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國生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105年9月21日所提出之補正狀敘明清償期為104年1月10日至105年12月10日止,因未屆清償期,債權人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