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李佳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施景賢 於審理中已撤回其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民國102年7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及撤回告訴狀(本院卷第35頁)可參,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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