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銘因強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偉銘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五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因㈡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再因㈢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六年九月八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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