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黃順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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