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7號聲請人 許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琇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萬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林雅琇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6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