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04號原告 溫蔚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裕 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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