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溪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受同案被告 陳富國 之委託,並審閱相關書面資料後,與被害人處理相關土地承租事宜,所為均與刑法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既不具備羈押原因或羈押必要之實質要件,即確無事實足認為被告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之宗旨,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陳溪孝因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同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檢察官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18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0年7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傅明華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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