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蘇一軒蔡金瓶 相對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嗣並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4483號),然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陳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