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宗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31號、105年度執字第16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宗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宗浩(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編號8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6至7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詹宗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5日上│104年11月5日上│104年11月8日上│││午10時3分回溯前│午10時3分回溯前│午10時31分回溯26│││26小時及96小時內│26小時及96小時內│小時內之某時│││之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596、1651│偵字第1596、1651│偵字第1596、1651│││號│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審││40號│40號│40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40號│40號│40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498號│執字第2498號│執字第2498號│││(編號1至7號定│(編號1至7號定│(編號1至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應執行有期徒刑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05年聲│年2月;105年聲│年2月;105年聲│││字第4016、105年│字第4016、105年│字第4016、105年│││執更字3592)│執更字3592)│執更字3592)│└───────┴────────┴────────┴────────┘┌───────┬────────┬────────┬────────┐│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0日│105年5月9日│105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776、12861│字第11776、12861│字第11776、12681│││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審││747號│747號│747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47號│747號│747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961號(│執字第11961號(│執字第11960號(│││編號1至7號定應│編號1至7號定應│編號1至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05年聲字│2月;105年聲字│2月;105年聲字│││第4016、105年執│第4016、105年執│第4016、105年執│││更字3592)│更字3592)│更字3592)│└───────┴────────┴────────┴────────┘┌───────┬────────┬────────┬────────┐│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次)│├───────┼────────┼────────┼────────┤│犯罪日期│105年5月9日│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105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字第11776、12861│偵字第1521號│偵字第2436、2640│││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審││747號│923號│1199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8月25日│105年9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47號│923號│1199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8月25日│105年10月17日│││││(協商判決)││├──┴────┼────────┼────────┼────────┤│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498號│執字第15046號│執字第16051號│││(編號1至7號定││(定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3││刑1年8月)│││年2月;105年聲│││││字第4016、105年│││││執更字3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