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陸政宏 上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