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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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榮泉 上列聲請人與 陳慶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陳榮泉得向陳慶泉請求新台幣22萬。(聲請狀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為屏東縣恆春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該調解書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而非陳榮泉,故尚未釋明陳榮泉得向陳慶泉請求22萬。此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調解書所載聲請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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