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 林家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將係爭債權讓與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林家儀戶籍地:
「屏東縣○○市○○里○○路○○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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