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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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3號聲請人 簡苑 如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警搜索扣押之電腦乙臺、業務表單80張、手機兩支、資料41張、船務費用支出資料86張、油表清單49張等物,屬聲請人所有或持有,惟起訴時未見上該物品列入證據清單中,應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請求准予發還。
二、經查: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表示:上該物品均與起訴之案件有關,於審理時可能隨時聲請勘驗相關電腦、資料文書,又相關資料該署檢察官亦會再予調閱檢視,是請暫勿發還等語,有該署101年4月30日雄 簡瑞桃 101蒞3671字第36403號函在卷可查,足見上該扣押物顯有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認上該物品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發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聰明